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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7 09:1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6),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见9.7)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就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对同一被保险 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烫伤保 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u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9.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9.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9.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9.4)和子女(见 9.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最长不超过 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 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