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7 09:1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
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 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6),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 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 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金;如在第 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日 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
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 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 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 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
(见 9.7)保险金;如在第 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 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
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
位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
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 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 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 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多项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就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对同一被保险
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烫伤保 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 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 9.8)、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9.9),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13)、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 热气球、跳伞、攀岩(见 9.14)、探险活动(见 9.15)、武术 比赛(见 9.16)、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 特技表演(见 9.17)、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 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