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乐安逸意外伤害保险(C款)
2014-08-26 16:0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鉴定
2.2保险期间及续保4.1保险费的支付7.5司法鉴定
2.3保险责任4.2宽限期7.6争议处理
2.4责任免除5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8释义
5.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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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乐安逸意外伤害保险(C 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1]第 169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乐安逸意外伤害保险(C 款)”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 59 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
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
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
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当年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次年生效日的
对应日的 24 时止。
本合同保证续保两年,在您连续投保的前���年,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
期满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 在您连续投保满三年后,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 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期满时,向我们支付续 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延续有效 1 年;若我们审核后不同意您续保,则 会在保险期间期满前 10 天书面通知您。 每个保险期间自当年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到次年生效日的对应日的 24 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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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生效日的对
应日。
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期满时,若在保证续保期间或者我们同意续保,
则自满期日的次日起 60 天为保险费缓交期;若保险费缓交期内发生
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
需扣除您所欠的保险费;如果您在保险费缓交期期满时仍未支付保险
费,则本合同自保险费缓交期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以此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中的一项或几项,或致成《烧伤保险金
给付表》(见表二)所列烧伤中的一项或几项,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
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眼球摘除及肢体缺失不在此限),并
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及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我
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同一部位时,
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同一部位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
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
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
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
其中,意外伤残是指由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意外烧伤或残疾。
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