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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康平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1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康平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华夏康平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若您投保时 选择了可选部分),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一),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 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 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 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 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 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烧伤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烧伤,我们将根据《烧伤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

  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

  们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仅 给付较严重项目对应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当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我们就该部位烧伤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 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四)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 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四、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一)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残疾和烧伤,我们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较大者。

  (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之 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康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康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