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安邦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10:2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安邦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工伤残疾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工伤(见释义6.4)意外伤害、且自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致残,本公司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鉴定的残疾等级,按照《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安邦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 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1.4

  v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4.2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的开始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3.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续保

  5.4 职业或工种变更

  5.5 被保险人变动

  5.6 合同内容变更

  5.7 身体检查

  5.8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工伤保险

  6.3 现金价值

  6.4 工伤

  6.5 毒品

  6.6 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效驾驶证驾驶

  6.8 无有效行驶证

  6.9 既往工伤

  6.10极短期保险费

  6.11有效身份证件

  6.12离职

  6.1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安邦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u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

  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

  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 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见释义6.1)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且已参加工伤保险(见6.2)的投保单位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的开 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

  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主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