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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10:2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即

  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 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工伤残疾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工伤(见释义6.4)意外伤害、 且自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致残,本公司根据 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的 残疾等级,按照《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给付工伤残 疾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日的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工伤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 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 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8)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的既往工伤(见释义6.9);

  (7)《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 375 号令)第十五条所列视同工 伤的情形或其他非工伤事项;

  (8)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

  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0)收取保险费。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工伤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1);

  (3)被保险人工伤事故申报表(本资料可为复印件);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认定书;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待遇偿付核定书;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 证明和资料。

  二、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主险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