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3 10:2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约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以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行使而消灭。
5.3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
本公司有权��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 自续保时起适用。
5.4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 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保险 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 收保险费差额。 ��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 时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 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如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5.5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极短期保险费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 被保险人依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 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投保单位因被保险人离职(见释义6.12)或其他原因要减少被保险 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 到通知之日的二十四时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
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 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项下该减少被保险人对
应的现金价值;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 还。
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或被保险 人人数低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5.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 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