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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2014-11-13 09:1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怎么样?

  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约定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 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

  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向投保人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差额扣除本公司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 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向投保人增收

  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差额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但被保险人变 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 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对于合同生效未满一百八十天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部分 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扣除本公司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 对于合同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按照本条 前款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