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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2014-11-13 09:1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 治疗费、材料费等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

  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约定的限额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第十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

  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

  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4、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15、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先天性疾病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及分娩

  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17、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十八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选择或与本公司协商并经本公

  司同意后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的续保申请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十九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计算,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保险费由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清。

  第二十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医疗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

  本公司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病历、门诊药品的复方、门诊的检查检验报告 等;

  5、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本公司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 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 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

  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名词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