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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安泰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2014-11-13 09:1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司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 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 责任。

  第五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有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

  供上述资料。

  第六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减少被保险人。本公司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

  书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该被保险人的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投保人出具的证明该被保险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出团体的文件。

  三、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之解

  释。

  保单条款

  第十五条【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子女的年龄应在 22周岁以下。附属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退

  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

  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十六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 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

  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

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