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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1 08:45: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 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件 13-3

  3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分娩。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9)

  (8)

  (5)

  (6)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9)、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10)不在此限;

  (1)

  (2)

  (3)

  (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6

  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

  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 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 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 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

  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 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 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附件 13-3

  4

  意外身故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 申请

  3.3

  保险事故通知

  3.2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