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伤害骨折护理综合保险
2014-11-07 09:45: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则按表3中该骨折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2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门诊��疗,则按表3中该骨折对应给付比例乘以10%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3中所列骨折、关节脱位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之和。但不同骨折、关节脱位属于同一项目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保险金;若骨折、关节脱位所属项目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关节脱位合并前次骨折、关节脱位可领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3所列的骨折、关节脱位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六)意外伤害护理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本公司按照每天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合理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365天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关节脱位的康复或治疗;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十五��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一)至(十四)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若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