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06 10:1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意外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见
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同一
次住院(见释义),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
2.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在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天数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
高以3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60 天为限。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
得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则不能取得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释义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
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 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GAHI。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十六周岁(见释义)至六十四周岁之间、现时在岗(见释
义)的全职正式员工(见释义),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十 五个工作日。
二、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见释义)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其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见
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同一 次住院(见释义),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 90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2.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在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天数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
高以 30 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 60 天为限。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
得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则不能取得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