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1-06 10:10: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 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中。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由于业务范围、工作性质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危险变化的程度增收或退还本附加合同 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依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 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见释义)。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合同“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十四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十五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团体 : 指中国境内非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织的合法的团体。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机关、院 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
现时在岗 : 投保当时被保险人在岗工作。 如果投保当时被保险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