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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2014-10-15 12:32: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怎么样?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误工津贴 住院津贴

  (一)误工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条款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误工津贴日额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 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 天(含9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 天为限。

  (二)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接受护理的合理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 天(含90 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 天为限。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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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天数以 60

  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含

  90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 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

  付误工津贴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以90 天为限。

  (二)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 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接 受护理的合理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误工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 符合本条款第十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 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误工津贴日额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 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 90天(含 90 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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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应在释义医院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