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2014-10-15 12:32: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治疗,若因急诊未 在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 释义医院住院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 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对该期间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 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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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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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
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
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 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第九条
释义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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