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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2014-11-05 10:17: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怎么样?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适用年龄:0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见7.7);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8)、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9)���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0)、跳伞、攀岩(见7.1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2)、摔跤、武术比赛(见7.13)、特技表演(见7.14)、赛马、赛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