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03 09:0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90天至7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3.1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于事故发生地的境外医院7治疗的,我们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回境内后需继续在医院治疗的,我们按自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治疗所实际支出的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给付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3.2给付限制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其中因急性病发作导致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回境内继续治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发作回境内继续治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十五为限。
同一次保险事故中,如有门诊费用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为限。其中,牙科门诊费用的给付,合计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五为限。
门诊费用包含挂号费、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等,但不包含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
3.3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为限。
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10.8
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 ,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
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6.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 ……………………………………………………………………………………………8.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6.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被保险人或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