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1 09:3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而身故的,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保险条款第7条中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附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后的数额。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符合本保险条款第7条中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最严重一项所对应的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年龄在3 周岁(含)至25周岁(含)之间的国内各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全日制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到学校学习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一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的次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3.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4.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