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1 09:3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基本保障为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您可在此基础上选择增加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或者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您选择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根据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类型,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而身故的,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且其残疾程度符合本保险条款第7条中“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未完成治疗,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附表1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后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后的数额。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符合本保险条款第7 条中“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 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最严重一项所对应的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 保险金额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造��烧烫伤责任,我们均按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当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时,如按照前款约定计算出的应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