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1 09:3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则我们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均终止。我们将按本保险条款第3.3 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2.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您应在投保时交付。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的保险责任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我们将按下述方法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并扣除未满期保险费的35%作为手续费后,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剩余部分。
未满期保险费= 您交付的保险费×(1-本合同保险期间已过的月数÷保险期间所包含的月数),已过天数中有不满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如果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身故,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向您退还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扣除35%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部分。
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产生任何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4 被保险人的变动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转学、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投保时所在幼儿园、学校,您应自被保险人离开投保时所在幼儿园、学校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的保险责任自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或离开学校、幼儿园时起终止。我们在收到您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按本保险条款第3.3 款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扣除35%的手续费后的剩余部分。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每人的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您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