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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出国人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30 09:16: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款

  2010年1月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出国人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凡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60天)至75周岁,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如附件。

  2.2保险期间

  1.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或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天数约定不超过90天的保障形式;或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不限制天数的保障形式。

  2.您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生效,至您与本公司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3.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天数约定不超过90天的保障形式,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多次进行境外旅行,本合同承担每次旅行最长不超过90天的保险责任。

  4.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不限制天数的保障形式,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多次进行境外旅行,本合同承担每次旅行期间的保险责任。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见8.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2、境外急难援助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罹患急性病(见8.4)时,我们授权援助机构(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