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宁康顺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少儿计划)
2014-10-30 08:56: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为准;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 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 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四、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一侧肺叶切除、一半及以上肝切除、
一个及以上肾脏切除或小肠三分之二以上切除,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50%给 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烧伤及重要器官切除保险金的累计给
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五、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认定的意外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
住院治疗,我们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 80%的比例向被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 限。但被保险人非手术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50%为 限。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我们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住院医疗保 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 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 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对
剩余的且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 80%的比例
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
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
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
终止时,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 其金额为: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发生 保险金给付或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 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先天性疾病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及分娩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 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4、 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