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宁康顺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少儿计划)
2014-10-30 08:56: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本合同在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合同将从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开
始持续有效一年:
1、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十七岁周岁;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 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2、您未曾提出不续保本合同的申请;
3、我们未做出不同意续保的决定;
4、您已足额交纳续期保险费。 未连续续保本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续期保险费将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计算。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本合同因身故、残疾、烧伤或重要器官切除给付累计达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时;
2、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3、您在本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不续保的;
4、我们不同意您续保本合同的;
5、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 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 疾项目的,我们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 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 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 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向被保险人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按给付金
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