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永宁康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09:5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二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对于合同生效未满
一百八十天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差额��除我们 公司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合同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 我们不退还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向您增收保险费,其金额为: 保险费差额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但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 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终止,对于合同生效未满一百八十天的,我们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保险费扣除我 们公司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合同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 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按照本条 前款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 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 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名词释义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 观事件。
学校: 指经政府教育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全日制教育为内容,并进行常规教 育活动,有固定场所的教育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均不属于学校范畴。
医院: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意外烧伤: 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深度达到Ⅲ度。 公共交通工具: 指具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有营运执照,以乘客身份乘坐
需要付款的交通工具,包括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火车、地铁、轮船、 飞机。
手续费: 指管理费与佣金之和,比例为 35%。 艾滋病: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AIDS)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 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身体高度残疾: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永久完全丧失基 本日常生活能力(注4、5)。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专科医生出具医疗确诊证明。但由白内障引起的失明除外。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 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 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 状态。
注 4:基本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 5: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