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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永宁康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09:5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有权利调整本产品保险费率,调整后的费率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保险 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职业等级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 费率,以投保的年龄为计算基础,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 表示,批注的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 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权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 终止。

  二、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 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与保险 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发生保险金给付或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 退还保险费。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 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我们有权依法按【合 同解除权】条款所列方法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 应依照本条第二、三款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在审核更 正后,有权要求您依照法律及公司投保规则的规定,补交保险费、参加体检及配合其他业务流 程要求;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 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在审核 更正后,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

  第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