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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3 10:35: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建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

  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

  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第一

  百八十天时的身体残疾状况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

  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其中若残疾

  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资料保存与提供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七条 释义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被保险人名册、团体保

  险告知书、健康声明书、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GADD。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有保费以及保险金给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十六周岁(见释义)至六十四周岁之间、现时在岗(见释

  义)的全职正式员工(见释义),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十 五个工作日。

  二、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见释义)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其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

  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