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23 08:4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0岁-40岁 | 8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0岁-69岁 | 13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25岁 | 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27岁 | 8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28岁 | 8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29岁 | 64.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8000元 |
1年 |
30岁 | 4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5000元 |
1年 |
30岁 | 40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5.0万 |
1年 |
33岁 | 8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33岁 | 800.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五十元,即本公司只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五十元以上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1999年6月修订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基本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二、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适用基本险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基本险合同相同。
二、本合同应与基本险合同同时投保,或于基本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如基本险合同继续有效,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五十元,即本公司只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五十元以上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五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进行手术、药物治疗;
八、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隆胸手术、减肥治疗、变性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