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3 10:35: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
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溯自通知到达之日当日二十 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二、因被保险人离职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
当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单现金价值, 否则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若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或减少到符合参
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该情形的当日二十四时起解 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由于业务范围、工作性质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危险变化的程度增收或退还本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 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料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额、缴费金额
以及其它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 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 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及 其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收到本公司的缴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上所列的缴费期限交付保险费;
2、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二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团体 :指中国境内非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织的合法的团体。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机关、院校、 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
现时在岗 :投保当时被保险人在岗工作。 如果投保当时被保险人处于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