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吉祥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3 09:11: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伤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附表所列残疾或烧伤(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后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吉祥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由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加于的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宝长期护理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之间(含28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附表1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残疾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残疾项目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残疾,或者被保险人前次残疾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残疾已向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烧伤,本公司按照《意外烧伤与给付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