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22 10:28: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从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给付剩余部分的100%,作为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任何意外医疗补偿,公司将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最高累积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补偿范围必须符合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安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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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三条 职业和工种的变更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给付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2)以下(含六十五周岁);
二、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7);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8)、遗传性疾病(9)或精神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
十、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一、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二、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三、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四、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潜水(10)、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11)、探险活动(12)、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13)、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六、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14)就诊或治疗。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为拒保范围内的(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三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5)将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