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意外伤害保险(含龙行无忧)
2014-10-22 11:21: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意外伤害保险(含龙行无忧)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意外残疾 航空意外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的选择,对下列意外伤害事故类别中投保人已选择的类别,
根据以下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及对应的保险金额载于本
合同的保险单上。若下列意外伤害事故类别未经投保人选择且未载于保险单上,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
险责任。
意外伤害事故类别:
1.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2. 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3. 被保险人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4. 被保险人因发生轮船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5. 被保险人因发生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6. 被保险人因发生客运业务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7. 被保险人因发生非商业运营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导致身故或残疾。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本合同已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金。
《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10月备案
三、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上述任意一类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该
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意外伤害残疾
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一项以上时,则本公司对各项残疾均给付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但累积最高以该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
同一下肢时,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相同的,则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
等级不同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
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
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六条 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第八条 保险费的缴付 第二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第九条 续保 第二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第十条 宽限期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释义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
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IPAE。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的选择,对下列意外伤害事故类别中投保人已选择的类别,
根据以下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别及对应的保险金额载于本
合同的保险单上。若下列意外伤害事故类别未经投保人选择且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