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意外伤害保险(含龙行无忧)
2014-10-22 11:21: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 1 年。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意外伤害保险》2011 年 10 月备案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项意外伤害事故类别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
上。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于本合同成立时向本公司缴付首期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方法
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
第九条 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的,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投保人未提出不再续保的书面申请并按续保时 本公司的规定缴纳续保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则本合同将自动延续。
本公司保留调整本合同续保保险费的权利,但这种调整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理赔状况有所不同。
第十条 宽限期
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若续保,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续保时本公司规定的费率缴纳续保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续保保 险费的,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
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并在给付保
险金时,从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意外伤害保险》2011 年 10 月备案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
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