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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2 09:32: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建信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并发生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

  的该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内已有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则须扣除所有已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比例,并将剩余比例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以该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表》(以下简称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事故后需接受长期持续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百八十天时的身体残疾状况给付

  该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累积给付比例达到100%

  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该公共交通工具的各项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合同约定的该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上述残

  疾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其中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

  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

  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残疾项目和以前残疾项目分别对应的给付比例之差以本

  次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给付该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某一种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该

  种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责任,并在本合同内载明,否则该公共交

  通工具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给付责任不产生效力。

  各种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代码如下:

  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代码

  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保险

  GPTA1

  轨道列车意外伤害保险

  GPTA2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

  GPTA3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

  GPTA4

  若被保险人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或残疾,则本公司按主要承载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

  害保险金。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条 资料保存与提供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一条 年龄错误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六条 释义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被保险人名册、团体保

  险告知书、健康声明书、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