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2 09:32: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6、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 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1、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导致者。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备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的团体规模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