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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2 09:32: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因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 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若因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残疾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的相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搭乘该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备案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

  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

  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

  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溯自通知到达之日当日二十 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二、因被保险人离职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

  当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单现金价值, 否则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若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或减少到符合参

  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该情形的当日二十四时起解 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资料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额、缴费金额

  以及其它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一条 年龄错误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