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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交通工具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1 09:21: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 投保人申请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投保人申请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前款规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免责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七。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残疾、身故、烧伤、重要器官切除)。

  7.2 商业运营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7.3 电车

  包括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是指由外界输电线供电,采用轮轨运转方式的电动公共车辆;无轨电车是指由外界输电线供电,无轨道的电动公共车辆。

  7.4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7.5 实际医疗费用

  指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

  7.6 住院

  指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正式的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康复病房、家庭病床、日间病房及其它非正式病房。入住医院时间每日须满24小时。

  7.7 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必要、合理的实际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7.8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投保地所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9 未满期净保险费

  净保险费(见7.12)×(1-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天数)。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10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11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天数)”;已保障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12 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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