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交通工具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1 09:21: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与可选保险责任两部分,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a、基本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为下文定义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7.1)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必须选择这两项责任。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见7.2)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见7.3)、有轨电车)遭受意外事故(见7.4),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营运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遭受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以给付金额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
b、可选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为下文定义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如选择投保,这两项责任需一同选择。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时遭受意外伤害,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见7.5)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交通工具意外住院(见7.6)每日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