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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交通工具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1 09:21: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时遭受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见7.7)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和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 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4、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5、 被保险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6、 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8)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7、 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8、 细菌或病毒感染;

  9、 脊椎间盘突出。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9)。

  2.4 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或以前未申请续保;

  3、 本公司不同意投保人续保本附加合同;

  因主合同终止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和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被��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若因急诊未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应在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超过三十天者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对超过三十天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保险金,否则对每次住院给付的保险金以三十天为限。

  3.3 保险金的申请

  1、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