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交通工具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1 09:21: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交通工具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意外身故 交通意外残疾 交通意外医疗 交通意外住院津贴
a、基本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为下文定义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必须选择这两项责任。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遭受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营运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遭受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以给付金额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
b、可选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为下文定义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如选择投保,这两项责任需一同选择。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时遭受意外伤害,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五十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交通工具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时遭受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额并按扣除三天后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住院每日给付保险金同样以累计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附加交通工具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