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乐逸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0 11:2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效力恢复
6.1
z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
5.1
y 现金价值权益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 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 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全残
9.4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
9.3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9.2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9.1
} 释义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宣告死亡处理;
(3)宽限期;
(4)效力中止;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未还款项;
(8)合同内容变更;
(9)联系方式变更;
(10)争议处理。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 原始森林等活动。
探险
9.16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攀岩
9.15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潜水
9.14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
9.13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
9.12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
9.11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无有效行驶证
9.10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9.9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