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乐逸人生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0 11:2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3、8.1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 少。
保险金额
2.1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 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合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投保年龄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乐逸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乐逸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0]173号,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10)的机动车(见9.11);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9.12)、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 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9.13)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4)、跳伞、攀岩(见9.15)、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16)、摔跤、武术比赛(见9.17)、特技表 演(见9.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 同同时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责任免除
2.3
意外身故或全残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见9.5)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
外伤害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9.6)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 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或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 内全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