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5 09:3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8天以上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