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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4 09:3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安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3)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1.4

  v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4.2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的开始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3.保险费的交纳

  3.1保险费的交纳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4 续保

  5.5 职业或工种变更

  5.6 被保险人变动

  5.7 合同内容变更

  5.8 失踪处理

  5.9 身体检查

  5.10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意外伤害

  6.4 毒品

  6.5 酒后驾驶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7 无有效行驶证

  6.8 潜水

  6.9 攀岩

  6.10探险活动

  6.11武术比赛

  6.12非处方药

  6.13极短期保险费

  6.14有效身份证件

  安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u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

  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 件。

  1.2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见释义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主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的 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

  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主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即

  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