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4 09:3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起30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 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 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3)事故,并自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7)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8)、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
6.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0)、 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1)、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 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 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见释义6.12)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醉酒或故意自伤。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保险费的交纳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
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3)收取保险费。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的,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需书面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4);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