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4 08:43: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附加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自动增加,但以增加五次为限。
续保保险费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若投保人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书面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配偶及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及"全残辅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及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