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3 13:45: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均需一次交清。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的收费标准。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计收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后计算交费:(1)按被保险人人数计算; (2)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3)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5. 保险合同的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授权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 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取消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 同解除或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对
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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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不是按被保险人人数计算的, 则不退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6.3 扣除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 上述款项后给付。本公司按合同约定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取消被保险人保险资格、自始不承担保险责 任并退还保险费的,还需扣除已给付过的任何保险金及已领取的其他款项。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
6.5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 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注明的投保人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6 被保险人变更
(1)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后,本公司 于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于通知到达时终止。若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理赔, 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 理赔,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3)本主险合同的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时,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未发生理赔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