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3 13:45: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本公司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 始,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对于保险费按本条款 4.1(1)方式计 算的,保险期间最长以1年为限。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效力同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 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自本 公司审核同意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 约定。
保险期间届满前工程竣工的,本主险合同效力自行终止。 本主险合同到期后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可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
费后,保险期间延续至续保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突发疾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意外烧烫伤基本保险金额
以及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一被保险人的 基本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 或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 任:
必选责任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 的不计。
2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3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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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 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主险合同《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 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1 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投保人所在 地使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以下简称“附表 2”) 作为残疾鉴定标准,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2 中所列给 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参照附表 1 或附表 2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 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天时的 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或附表2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的,本公司将给付对应各项 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 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残疾或因 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1或附表2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 的意外伤害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