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高新技术企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1 10:26: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或被保险人因在日常工作中接触放射性物质而遭受核辐射并导致身故,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本公司按其工伤特别保险金额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被诊断、鉴定遭受核辐射,或未经诊断、鉴定但遭受核辐射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且因此原因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核爆炸、核污染、核泄漏或其它核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 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 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
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 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 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