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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高新技术企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1 10:26: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为

  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 工伤的,或被保险人因在日常工作中接触放射性物质而遭受核辐射并导致身故,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为工伤的,本公司按其工伤特别保险金额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被诊断、鉴定遭受核辐射,或未经诊断、鉴定但遭受核辐射症状明显且持续 存在,且因此原因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核爆炸、核污染、核泄 漏或其它核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 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